內蒙古自治區“十四五”期間將嚴控高耗能產業發展規模,或將對當地化工企業影響很大。
從2021年起,不再審批焦炭(蘭炭)、電石、聚氯乙烯(PVC)、合成氨(尿素)、甲醇、乙二醇、燒堿、純堿、磷銨、黃磷、無下游轉化的多晶硅、單晶硅等新增產能項目,確有必要建設的,須在區內實施產能和能耗減量置換。
近日,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下發《關于確保完成“十四五”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(征求意見稿)》提及上述政策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提出,除國家規劃布局和自治區延鏈補鏈的現代煤化工項目外,“十四五”期間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現代煤化工項目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還提出,引導產能過剩行業限制類產能(裝備)有序退出,實施產能置換升級改造。對列入《國家產業政策指導目錄》(2019版)淘汰類和2020年連續停產1年以上的企業(裝備)不得進行產能置換。
電石
30000千伏安以下礦熱爐,原則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;符合條件的可以按1.25:1實施產能減量置換。
焦炭
炭化室高度小于6.0米頂裝焦爐、炭化室高度小于5.5米搗固焦爐、100萬噸/年以下焦化項目,原則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;符合條件的可以按國家標準實施產能置換。
石墨電極
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電極壓型設備、焙燒設備和生產線,直徑600毫米(不含)以下石墨電極生產線原則上2021年底前全部退出。
2021年-2023年重點對電石、化工等高耗能行業重點用能企業實施節能技術改造,各盟市分年度至少按照40%、40%、20%的進度完成全部改造任務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要求,對未進行節能審查等違規建設的高耗能項目進行清理整頓,分類處理。違規開工項目一律停止建設,確有必要續建的,需納入本地區能耗預算管理,滿足本地區能耗雙控目標要求,在落實用能指標、實施懲罰性措施、補辦相關手續后方可繼續建設。違規建成投產項目一律停止生產;對能耗已計入“十三五”基數、“十四五”不再新增能耗的違規建成投產項目,在實施懲罰性措施、補辦相關手續后方可繼續生產;對“十四五”仍需新增能耗的違規建成投產項目,在落實新增用能指標、實施懲罰性措施、補辦相關手續后方可繼續生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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